包工头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催促下,仍旧拒绝支付玩消失。5月24日,市法院公布案件一审判决,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李某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文以单包工的方式,从兴隆建筑公司张某耀处转包枣阳市裕源永盛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随后,李某文委托董某斌找工人并在工地记工时及管理工程质量。不久,董某斌联系了董某海等6人到工地做模板工,李某文又雇请段某海等7人做砌墙泥瓦工。2016年3月,由于李某文拖欠工资,董某斌等人从工地撤走。李某文仅向董某斌等出具了欠工人工资70000元的欠条。同年7月4日,李某文向段某海等出具了欠工人工资11200万元的欠条。没成想,此后,工人们再打李某文的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人也不见了踪影。
2018年3月23日,市人社局接到段某海、董某斌等14人的投诉后,遂下达《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李某文立即支付董某斌、董某海等14人工资81200元,并三次向李某文发送短信,李某文在指定的整改期限内既不出面也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一直潜逃外地。
2019年1月12日,李某文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某文如实交代了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截止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文在家人的帮助下,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被欠薪工人均对李某文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文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退赔工人工资,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枣阳政务网
编辑:张家辉
审核:韩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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