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入狱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又去抢劫,这一次,等待枣阳这名男子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万某保1974年生于枣阳市,小学文化程度。成年后,因为没有文凭和技术,嫌打工赚钱辛苦,养成了小偷小摸的恶习。
让我们先来看看万某保的“惊人履历”:
盗窃“履历”
2001年11月12日 因犯盗窃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3月7日 因犯盗窃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9月17日 因犯盗窃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3月29日 因犯盗窃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1月30日 因犯盗窃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第六次犯罪
万某保于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出狱刚满两年,其不思悔改,又产生抢劫念头。
2020年6月3日20时许,万某保在枣阳市西城开发区五金巷中段被害人贾某的中医针灸店内,用一只手掐住贾某的脖子使其不能反抗,另一只手将贾某放在裤子口袋里装有2000元余元现金的钱包抢走,并致贾某轻微伤。
2020年6月9日,万某保被警方抓获。近日,枣阳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万某保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万某保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万某保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万某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贾某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万某保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万某保构成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