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指南】公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公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一) 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 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特殊效力,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又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三)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 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效力。

1.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2. 不可撤销的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赔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 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效力。此种清况下通常表现为生效要件效力, 未经公证机构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办理出国手续提交的多种文件、材料必须经公证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