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范围
(一)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
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2、《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55号)补充规定的事项
(1)涉及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2)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3、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经济困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2、申请人因遭遇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其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困难状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