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审查
(一)如何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4)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材料:
(1)申请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危险的;
(2)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
(3)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二)如何进行案情审查?
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隅于法律援助范围
3、申请人是否有明确的诉求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能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哪些情形不予法律援助?
1、申请人不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
2、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己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情形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
2、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4、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5.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6.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7.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
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五)申请法律援助遭拒绝怎么办?
1、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变更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