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枣阳市国资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函[2021]4号),根据文件内容作以下说明: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我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配套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内容等措施,切实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阳市国资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方案和经营业绩考核方案》。
二、法律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
(三)《中共湖北省委ﻪ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5〕11号)
(四)《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五)《中共襄阳市委ﻪ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发〔2016〕9号)
(六)襄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襄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襄国资发〔2019〕17号)
(七)《襄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襄国资发〔2017〕69号)
三、公司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制企业的条件
1.与市政府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2.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国家法律法规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依法纳税,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4.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5.企业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制度健全。
6.承担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专项任务和其他临时或突击性事项。
四、薪酬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一致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四)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五、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体系和科学的内部价值,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动态工资增减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及积极性调动作用,最大限度的激发干部员工的进取精神和创业精神。
六、主要内容
(一)年薪制的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社局确定)的2倍核定,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企业负责人一个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任期为3年。
(二)发放的类别和标准
本方案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枣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枣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局出资企业管理的人员。
企业根据市国资局下达的负责人薪酬结算批复或意见,制定具体的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局备案后兑现。企业董事长薪酬系数为1,党委书记、总经理薪酬系数为0.9,其他副职负责人薪酬系数为0.65-0.85,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等因素和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副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合理拉开分配差距。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企业,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核定为0.6。
(三)福利待遇
企业负责人可按国家、省、襄阳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负责人享受福利待遇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企业负责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四)薪酬管理与监督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必须纳入市国资局统一管理,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兼职取酬。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市国资局核定的薪酬和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收入之外领取奖金、津贴、补贴、过节费等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规定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由企业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七、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一)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局组织,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共同参与实施。依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考核。
(二)经营业绩考核的对象。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包括市政府派驻的监事会主席)。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市政府或国资局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上内容,根据企业职能和承担的任务,优先考核经济指标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对盈利水平和风险防控进行考核。
(四)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等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局报告,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五)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局,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2、市国资局依据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3、市国资局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局反映。市国资局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市国资局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与奖惩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审批后下达实施。
枣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