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解决好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

为推进该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全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

二、聚焦群众热点问题作出对应答复

1、什么是托育机构?是否所有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都是托育机构?

答:托育机构是指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集中保育和照护服务的机构。

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有些属于托育机构,有些不属于托育机构。托育机构主要提供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安全看护等服务,家长或监护人不在现场。

2、成立托育机构,到哪里注册登记?

答:托育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3、托育机构到哪里备案?

答: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机构所在地卫健部门备案。

4、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市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托育机构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市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

5、托育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不过怎么办?

答:审核通不过,该机构不得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市卫健局接收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关会将需完善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直到符合备案要求,再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6、托育机构已备案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吗?

答:需要。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7、托育机构一般设几种班型?

答:托育机构一般设乳儿班(6-12个月,10日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类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8、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按什么比例配备?

答: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9、托育机构日常监管,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有3个方面:

一是加强备案管理。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是加强综合监管。托育机构在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卫健,公安、市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由于婴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无法清晰表达感受,为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设立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覆盖活动、生活区域,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加强日常巡查,强化行业自律;婴幼儿家长如发现异常可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和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的健康发展。

枣阳市卫健局

2021年4月30日

关联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