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枣政发〔202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月3日,《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枣政发〔2019〕2号)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出台,减化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程序,明确可以采取备案、免于许可、与住建部门施工许可合并等方式简化办理流程。
二、制定依据
《民法典》《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十条,对实施原则、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管理维护、产权界定、职责分工、监督管理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原则。明确了“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增设电梯需要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既有住宅应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二是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标准;三是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
(三)实施条件。明确了增设电梯的实施条件应当经本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一楼为车库,加装电梯影响车库使用的,应征得车库业主书面同意。
(四)实施主体。明确本单元(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2名业主代表(或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以下统称为实施主体)代为承担上述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组织协调申请,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积极组织协调,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五)资金筹集。明确了五种资金筹集方式:一是由本单元(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财政按照2021年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每部按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2022年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每部按8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年逐步减少补贴力度;五是社会投资等其他资金来源。
(六)实施程序。明确了增设电梯的实施程序,即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签订协议、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方案联合审查、规划方案公示、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及验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管理维护。明确实施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同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八)产权界定。明确增设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增设范围内出资的全体业主共有,不计算容积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对房屋征收时增设电梯补偿款的分配方式进行定。
(九)职责分工。明确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民防、应急、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做好宣传和纠纷调解工作。
(十)监督管理。明确各类违反规定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查处责任主体。
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