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市财政局印发了《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枣阳市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版)的通知》(枣财综发〔2021〕18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2020年5月14日《枣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枣政办函[2020]19号),对购买主体、负面清单、目录管理、预算管理、采购程序、绩效管理、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20〕27号)、《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2020〕28号)和《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襄财综发〔2019〕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指导性目录分级管理。
指导性目录实行中央、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二) 严格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对未纳入市级通用指导性目录或部门指导性目录、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的项目,以及《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关于与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湖北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四)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要求,每年分两次统计报送全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数据信息,统计报送时间为上半年数据于当年7月10日前、全年数据于次年1月10前。
(五)通用目录设一级目录6项,二级目录57项,三级目录232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
(六)通用目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枣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通知》(枣财综发〔2016〕7号、枣财综发〔2017〕39号、枣财综发〔2019〕59号)同时废止。
枣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