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公告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开始,湖北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由各市(州)统一动态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我市一直按此执行。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出现经济下滑现象,居民收入及消费支出不同程度下降。

2021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参照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为690元/月。

2.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为490元/月。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97元,照料护理费483元;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97元,照料护理费583元;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382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97元,照料护理费1485元。

4.农村特困人员(五保)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为925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637元,照料护理费288元;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为1025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637元,照料护理费388元;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为2122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637元,照料护理费1485元。

5.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全市统一为1380元/月。

6.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全市统一为980元/月。

7.孤儿供养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380元/月;

(2)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208元/月。

枣阳市社会救助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