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现状和面积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枣阳市太平镇寺庄村,征收土地面积0.12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30公顷(无耕地),未利用地0.1048公顷,建设用地0.0037公顷。具体以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枣阳市太平镇寺庄村建设用地范围图》和《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枣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需要,拟建设一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精神文化需求和休闲旅游的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2.9355万元/公顷。该地块征地补偿总费用为8.019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2076万元,安置补助费4.8114万元。

(二)本批次征地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经实地现状调查,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要求,不需安置农业人口,不需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枣阳市太平镇寺庄村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管理和分配。

四、其它事宜

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太平镇寺庄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按征地测量的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补偿标准等提出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市将按照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