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2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和面积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东园社区;环城办事处孙庄社区、叶庄社区、花果园村、方湾村、孙井村(详见用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9.0113公顷,其中农用地7.0941公顷(含耕地6.8294公顷),建设用地1.9172公顷;另使用国有土地0.041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枣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需要,该批次拟建设水工建筑用地,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Ⅰ级、Ⅱ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76.65万元/公顷、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4425万元/公顷、3.24万元/公顷。该地块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89.528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66.6048万元,安置补助费399.9073万元,青苗补偿费23.0167万元。另使用国有土地费用3.1557万元。具体情况为:
拟征收枣阳市北城办事处东园社区土地0.650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6033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Ⅰ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442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1.922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9.9382万元,安置补助费29.9073万元,青苗补偿费2.0769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环城办事处方湾村土地1.6092公顷,其中农用地0.4940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1152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Ⅱ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24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6.0147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5.7656万元,安置补助费68.6485万元,青苗补偿费1.6006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花果园村土地2.0172公顷,其中农用地1.8954公顷(含耕地1.8821公顷),建设用地0.1218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Ⅰ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442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61.097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61.8474万元,安置补助费92.7710万元,青苗补偿费6.4791万元。另使用国有土地0.039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费用3.0277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孙井村土地2.7519公顷,其中农用地2.0717公顷(含耕地1.9436公顷),建设用地0.6802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Ⅱ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24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01.957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78.2640万元,安置补助费117.3961万元,青苗补偿费6.2973万元。另使用国有土地0.0018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费用0.1280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孙庄社区土地0.957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9242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Ⅰ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442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76.589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9.3631万元,安置补助费44.0446万元,青苗补偿费3.1816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叶庄社区土地1.025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9822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Ⅰ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442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81.947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1.4265万元,安置补助费47.1398万元,青苗补偿费3.3812万元。
(二)拟征收土地安置对象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管理和分配。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管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所有人。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社保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根据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社保安置范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后,足额征缴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安置。
四、其它事宜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